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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9执8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重庆川仪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善俊清洁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川仪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善俊清洁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9执831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川仪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村1号,组织机构代码20322638-4。法定代表人吴朋,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苏善俊清洁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柘汪镇临港产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75795206535。法定代表人冯青午,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重庆川仪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善俊清洁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5日作出(2016)渝0109民初7173号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应执行案款1068761元。被执行人江苏善俊清洁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川仪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由尹春杰负责实施。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江苏善俊清洁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股权(股东名称冯青午0.3%股权,对应出资额54万元;股东名称乔正福0.3%股权,对应出资额54万元;股东名称乔善俊0.2%股权,对应出资额36万元);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江苏善俊清洁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柘汪镇东林子村、日照大道西侧土地一宗。现经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其他财产信息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109执831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终结本案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审判长 韦 勇审判员 宋帅武审判员 张腾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