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1执6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潘玉英、郑开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玉英,郑开明,迟永欣,王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1执692号申请执行人:潘玉英,女,1947年1月25日生,汉族,住胶州市。被执行人:郑开明,男,1979年12月30日生,汉族,住胶州市。被执行人:迟永欣,女,1979年1月27日生,汉族,住胶州市。被执行人:王冰,男,1982年1月3日生,汉族,住胶州市。申请执行人潘玉英与被执行人郑开明、迟永欣、王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胶民初字第378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胶州市人民法院(2017)鲁0281执692号案件终结执行。若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按时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杨瑞国审判员 宋 伟审判员 张兆全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吉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