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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05刑初2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刘国建销赃、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国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速裁案件专用)(2017)桂0305刑初228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检察院适用程序:简易程序被告人的基本情况被告人刘国建公诉机关指控意见公诉机关以星检公刑诉[2017]210号起诉书指控:2017年5月12日19时许,被告人刘国建在桂林市七星区空明小区进口的三岔路口见被害人蒋某某停放的一辆黑色本玲电动车未拔钥匙(车牌号桂林B1835,经鉴定价值人民币941元),遂将该车盗走,后销赃得款500元。刘国建犯盗窃罪,系累犯,建议量刑有期徒刑6-8个月,并处罚金。辩护意见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查明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致。本院意见被告人构成盗窃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属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有盗窃犯罪前科,可以酌情从重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判决结果一、被告人刘国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20日起至2017年12月19日止。罚金款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则强制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刘国建退赔被害人蒋某某人民币九百四十一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洪叶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严永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