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25执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河南嵩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韩会芳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嵩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韩会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325执244号申请执行人:河南嵩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晋晋,理事长。被执行人:韩会芳,男,汉族,1978年9月16日生,住河南省嵩县。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2016)豫0325民初9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将韩会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被执行人韩会芳全部银行账户进行了冻结。被执行人韩会芳下落不明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嵩县人民法院(2016)豫0325民初9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建锋人民陪审员 范赤赤人民陪审员 杨 乾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苏坤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