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1执2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台励福机器设备(青岛)有限公司、天力叉车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台励福机器设备(青岛)有限公司,天力叉车集团有限公司,白军火,赖利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1执2164号申请执行人:台励福机器设备(青岛)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九龙街道办事处营海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林溪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于敏,女,1988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胶州市,系该公司职工。被执行人:天力叉车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张浦镇新吴街南侧。法定代表人:白军火,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白军火,男,1963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黄浦区。被执行人:赖利军,男,1976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台励福机器设备(青岛)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力叉车集团有限公司、白军火、赖利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7)鲁0281民初1445号民事调解书]中���执行标的为2209709.8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鲁0281民初1445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瑞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贾怀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