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1执12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唐维风与王棚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维风,王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1执1223号申请执行人:唐维风,男,汉族,1973年9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大足区。被执行人:王棚,男,汉族,1990年1月22日出生,住重庆市大足区。本院在申请执行人唐维风与被执行人王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5日作出的(2016)渝0111民初5891号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棚逾期未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唐维风于2017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17年3月20日依法向被执行人王棚寄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责令被执行人在十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名单、限制其高消费,本院通过“总对总”查询、“点对点”查询,被执行人王棚在中国银行大足龙水支行有银行存款xxx元,本院依法将其冻结,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17年8月21日18:20,将本案的执行进展情况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电话告知申请人,因目前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人同意对本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因申请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渝0111执122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 海审判员 胡祥政审判员 蒋 理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曾友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