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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1民初145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北京房建信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大宁物业管理中心与叶康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房建信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大宁物业管理中心,叶康霞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14544号原告北京房建信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大宁物业管理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行宫园二里14号楼。法定代表人历春如,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建华,男,1977年7月27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副总经理,住北京市房山区,现住单位宿舍。委托代理人李菲,女,198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文员,住北京市房山区,现住单位宿舍。被告叶康霞,女,1975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建邺区,现住北京市房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房建信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大宁物业管理中心诉被告叶康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人民调解员彭天君调解,原告北京房建信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大宁物业管理中心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叶康霞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房建信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大宁物业管理中心撤回对被告叶康霞的起诉。审判员  李亚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 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