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12民初18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1890江苏顺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孙小闻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顺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孙小闻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12民初1890号原告:江苏顺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铜山街道办事处樵村4组5号。法定代表人:程明刚,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月,该公司职员。被告:孙小闻,女,1992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云龙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顺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孙小闻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顺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顺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受理费减半收取130元,公告费303元,合计433元,由原告江苏顺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刘振亚审判员 陈 栋审判员 彭银凤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昊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