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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7执28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刘波与四川省阿尔文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波,四川省阿尔文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7执2829号申请执行人:刘波,住重庆市綦江区。被告:四川省阿尔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达州市大竹县。法定代表人:刘运中。本院受理刘波与四川省阿尔文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履行(2016)渝0107民初220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凭此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粟伯春代理审判员  钱 昊代理审判员  秦 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薛 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