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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5民初15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北京祥隆通达科技有限公司与解成立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祥隆通达科技有限公司,解成立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5民初15150号原告:北京祥隆通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成寿寺路33号海阔天空国际酒店113室。法定代表人:张典昌,总经理。被告:解成立,男,1974年12月16日出生,职业不祥,住河北省张家口市赤城县。原告北京祥隆通达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解成立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原告北京祥隆通达科技有限公司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北京祥隆通达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马超雄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孙 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