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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03执保4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宋某某与常德市常雄能源有限公司、任某某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某某,常德市常雄能源有限公司,任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703执保432号申请人:宋某某。被申请人:常德市常雄能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某某,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任某某。关于申请人宋某某与被申请人常德市常雄能源有限公司、任某某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宋某某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常德市常雄能源有限公司、任某某价值550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担保人常德市鼎城芷安居仓储有限公司以其座落武陵镇严家岗居委会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为上述申请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常德市常雄能源有限公司、任某某的银行存款550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等值其他财产;二、对登记在常德市鼎城芷安居仓储有限公司名下座落武陵镇严家岗居委会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予以查封。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期限为三年。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宋某某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郑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鲁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