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82执6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李山山与李军政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山山,李军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782执635号申请人李山山,男,1977年11月1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李军政,男,1975年7月1日生,汉族。李山山申请执行李军政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申请人李山山依据生效的(2016)豫0782民初315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23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李军政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给付申请人赔偿款2822.8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诉讼费300元、执行费50元。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李军政履行案款2822元、诉讼费300元。申请人同意结案,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0782民初315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月军代理审判员 李玉琴代理审判员 张红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任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