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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21民初25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詹春友与朱孟、胡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詹春友,朱孟,胡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21民初2541号原告:詹春友,男,1978年1月14日出生,汉族,皖凤台县人,住安徽省凤台县。被告:朱孟,男,1986年1月4日出生,汉族,皖凤台县人,住安徽省凤台县。被告:胡涛(曾用名童冠福),男,1981年5月21日出生,汉族,皖凤台县人,住安徽省凤台县。原告詹春友与被告朱孟、胡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2017年8月17日,原告詹春友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詹春友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340元,减半收取计670元,由詹春友负担。审判员 王 彬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朱纯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