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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903执5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郑忠社、刘世根劳务合同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浙0903执558号郑忠社、刘世根:关于原告郑忠社与被告刘世根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1)普民初字第2156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郑忠社于2017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应由被执行人偿付的欠款3500元及相应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刘世根支付了借款及利息共计5645元。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22日全额领取上述5645元并同意本案结案。另:被执行人刘世根负担了案件受理费150元、执行费50元。至此,本案全额执行完毕。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