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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执恢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韩某申请执行吕波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毕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某,吕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5执恢71号申请执行人韩某,男,1962年出生,住黔西县。被执行人吕波,男,1967年8月20日出生,住黔西县。本院在执行韩某申请执行吕波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经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吕波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确认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该案不具备执行条件,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黔05执恢7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建忠审判员  谌珊珊审判员  刘崇高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彭 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