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121民初18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内蒙古德易居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张瑞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内蒙古德易居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张瑞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21民初1827号原告:内蒙古德易居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光彩路以南滨江花园10号楼1层10号。法定代表人吕志洪,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龙,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张瑞生。原告内蒙古德易居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瑞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呼和浩特市嘉融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内蒙古德易居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受理费20元免予收取。审判员  高娃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