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5民初284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程志锋、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志锋,XX,于秀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六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5民初2846号之一申请人:程志锋,男,1982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南市区。被申请人:XX,男,1984年4月10日出生,民族不详,住隆化县。被申请人:于秀芝,女,1956年3月12日出生,民族不详,住隆化县。原告程志锋与被告XX、于秀芝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作出(2017)冀0825民初284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被申请人XX所有的位于隆化县隆化镇杨家站2号工商局家属楼4单元202室的房屋予以查封。申请人程志锋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变更保全申请,要求撤销对被申请人XX所有的位于隆化县隆化镇杨家站2号工商局家属楼4单元202室房屋的查封,对被申请人于秀芝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账号:04×××80)予以冻结,保全金额人民币5万元。案外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隆化支公司已提供有效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程志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一款、第一百六十六条一款(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XX所有的位于隆化县隆化镇杨家站2号工商局家属楼4单元202室房屋的查封。二、将被申请人于秀芝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化支公司账户04×××80内存款5万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自2017年8月22日至2018年8月21日。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徐杨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