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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11民初80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4

案件名称

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雅典尚品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雅典尚品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济宁火炬假日旅行社有限公司,山东浩博实业有限公司,陈勇志,蒋罗南,冯艳艳,耿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11民初8065号申请人: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金宇路6号。法定代表人:李敏,董事长。被申请人:山东雅典尚品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高新区长虹小区共建1号、2号楼5号商品房,组织机构代码78233437-0。法定代表人:陈勇志,董事长。被申请人:济宁火炬假日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高新区科苑路36号,组织机构代码75177059-1。法定代表人:蒋罗南,董事长。被申请人:山东浩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嘉苑小区C座商务楼01单元10层1007号,组织机构代码68948346-X。法定代表人:冯艳艳,董事长。被申请人:陈勇志,男,1975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被申请人:蒋罗南,女,1978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兖州市。被申请人:冯艳艳,女,1985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被申请人:耿虎,男,1974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雅典尚品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济宁火炬假日旅行社有限公司、山东浩博实业有限公司、陈勇志、蒋罗南、冯艳艳、耿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6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审判员 仙 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杜志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