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83民初25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谢某某与黄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某,黄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83民初2538号原告:谢某某,女,1963年8月2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住江西省高安市。被告:黄某某,男,1989年7月2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住江西省高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某诉被告黄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某某以与被告黄某某达成一致意见,给其一定还款期限为由,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黄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谢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某撤回对被告黄某某的起诉。审判员 黄文军二0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胡 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