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黔0423执2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9-12

案件名称

张代友、陈红英等申请执行汪俭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代友,陈红英,向俊思,周海军,汪俭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423执236号申请执行人张代友,男,1968年2月7日生,重庆市人,现住贵阳市南明区玉厂路。申请执行人陈红英,女,1958年4月29日生,四川省人,现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驯龙镇双棚街23号。住贵阳市南明区玉厂路。申请执行人向俊思,男,1968年8月20日生,四川省人,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驯龙镇阳虹村。申请执行人周海军,男,1977年8月20日生,贵州省镇宁自治县人,住本县城关镇地坝村。被执行人汪俭福,男,1964年12月24日生,汉族,贵州省镇宁自治县人,住本县城关镇环东路。本院在执行张代友、陈红英、向俊思、周海军与汪俭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汪俭福有位于镇宁自治县城关镇镇坝路商业用房,面积266.76平方米住宅用房,面积297.07平方米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汪俭福所有的位于镇宁自治县城关镇镇坝路商业用房,面积266.76平方米住宅用房,面积297.07平方米,查封期限为三年。二、在查封期限内,被执行人汪俭福不得转移查封房屋,不得对查封房屋设置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行为。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宋 颖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阳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