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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402执恢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鹤岗市银脉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庄某某、高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向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鹤岗市银脉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庄某某,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鹤岗市向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402执恢8号申请执行人鹤岗市银脉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向阳区红军路39号。法定代表人常淑珍,总经理。被执行人庄某某,男,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高某某,女,汉族,无职业。本院在执行鹤岗市银脉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庄某某、高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庄某某、高某某现暂无能力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鹤岗市向阳区人民法院(2016)黑0402民初22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纪黎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如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