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单执他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16
案件名称
大连丰盛和贸易有限公司、山东天元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连丰盛和贸易有限公司,山东天元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单执他字第4-3号申请执行人:大连丰盛和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相宝,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山东天元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子辉,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大连丰盛和贸易有限公司与山东天元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责令被执行人山东天元集团有限公司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山东天元集团有限公司在单县太阳化工有限公司持有100%的股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山东天元集团有限公司所持有的在单县太阳化工有限公司所持有的100%股权,冻结期限为3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 朴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宝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