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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22民初16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郭博文与赵建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博文,赵建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22民初1681号原告:郭博文被告:赵建华原告郭博文与被告赵建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原告郭博文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郭博文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郭博文负担。审判员 段 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张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