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22民初16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郭博文与赵建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博文,赵建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22民初1681号原告:郭博文被告:赵建华原告郭博文与被告赵建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原告郭博文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郭博文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郭博文负担。审判员 段 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张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