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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91民初147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济南神威润德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与青岛市民用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神威润德软件科技有限公司,青岛市民用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91民初1474号之二原告:济南神威润德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李向阳,董事长。被告:青岛市民用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法定代表人:张金亭,总经理。原告济南神威润德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威润德公司)与被告青岛市民用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用建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神威润德公司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自愿达成和解,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撤诉理由正当,无法律规避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济南神威润德软件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970元,减半收取计985元,财产保全费920元,由济南神威润德软件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 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崔来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