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204执恢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克拉玛依白碱滩支行与朱成刚、王利民、刘永军、马新红、何想林、刘新萍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克拉玛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克拉玛依白碱滩支行,朱成刚,王利民,刘永军,马新红,何想林,刘新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0204执恢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克拉玛依白碱滩支行,住所地:新疆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被执行人:朱成刚,男,汉族,1972年12月16日出生,初中文化,住新疆奎屯市农七师。被执行人:王利民(系朱成刚之妻),女,汉族,1979年3月2日出生,初中文化,住新疆奎屯市农七师。被执行人:刘永军,男。汉族,1972年5月14日出生,初中文化,住新疆奎屯市农七师。被执行人:马新红(系刘永军之妻),女,汉族,1969年9月2日出生,初中文化,住新疆奎屯市农七师。被执行人:何想林,男,汉族,1966年5月18日出生,文盲,住新疆奎屯市农七师。被执行人:刘新萍(系何想林之妻),女,汉族,1957年3月15日出生,高中文化,住新疆奎屯市农七师。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克拉玛依白碱滩支行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新0204民初32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朱成刚、王利民、刘永军、马新红、何想林、刘新萍清偿债务283076.6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协议内容如下:一、自2017年5月16日起,每月15日前,刘永军、何想林、朱成刚、刘新萍、王利民、马新红共6名被执行人共同偿还申请人7000元整,(其中刘永军、马新红共同偿还3000元,朱成刚、王新民共同偿还3000元,何想林、刘新萍共同偿还1000元)直至全部还清为止。二、申请人同意解除被查封的刘永军、何想林、朱成刚、刘新萍、王利民、马新红的银行账户。经征求申请人的意见,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新0204民初3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内容履行,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 韶 文代理审判员 苏 静代理审判员 艾克热木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柴 明 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