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2民特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袁喜莲、孙勇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袁喜莲,孙勇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02民特49号申请人:袁喜莲,女,汉族,1953年9月1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委托代理人:马磊,河南太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肖宾,河南太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孙勇,男,汉族,1951年12月25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代理人:孙俊,男,汉族,1979年12月14日出生,住郑州市。系被申请人孙勇之子。申请人袁喜莲申请认定孙勇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袁喜莲诉称: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认定被申请人孙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申请人为其监护人。事实和理由:申请人袁喜莲与被申请人孙勇系夫妻关系,孙俊系被申请人孙勇的儿子,被申请人孙勇多年前患中风,全身瘫痪,并且视力也近乎为零,意识模糊,常年瘫痪于床上,生活也不能自理。被申请人此种状况已经持续多年,一直由申请人袁喜莲照顾其生活。经审理查明:申请人袁喜莲与被申请人孙勇系夫妻关系,孙俊系被申请人孙勇之子,被申请人孙勇的父母均已死亡。被申请人孙勇于2004年7月24日经郑州市中心医院出具诊断证明书诊断意见为:1、脑干出血;2、××。本案在审理中,根据孙俊的申请,××司法鉴定所对被申请人孙勇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司法鉴定所于2017年8月18日作出郑弘司鉴所[2017]司鉴字第235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被鉴定人孙勇目前患“器质性精神障碍”;2、无民事行为能力。诉讼中,申请人袁喜莲要求由其作为被申请人孙勇的监护人,本院征求被申请人儿子孙俊的意见,被申请人孙勇的儿子孙俊同意由申请人袁喜莲担任被申请人孙勇的监护人。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综合申请人及被申请人子女的意见,本院认为指定被申请人孙勇的配偶袁喜莲为其监护人,有利于保护被申请人孙勇的合法权益。综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孙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袁喜莲为孙勇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李云凯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程婧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