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24民初6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犹县支行与温井辉、胡金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犹县支行,温井辉,胡金华,谭董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上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24民初694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犹县支行,住所地:上犹县东山镇水南大道5号。法定代表人:黄建平,该行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先锋、程健,系该行客户经理。被告:温井辉。被告:胡金华。被告:谭董君。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犹县支行与被告温井辉、胡金华、谭董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李鉴敏审 判 员 罗荣标人民陪审员 胡艳铃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顾亚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