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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281执10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谢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某某,谢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281执1003号申请执行人:马某某,男,1980年10月9日出生,住赤壁市蒲圻铁山社区。被执行人:谢某某,女,1984年3月17日出生,住赤壁市官塘驿镇石泉村十六组。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某某与被执行人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按(2017)鄂1281民初39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到期抚养费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1281执100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尹华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谢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