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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2民初42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上海红星美凯龙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武汉竹叶山分公司与张琳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红星美凯龙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武汉竹叶山分公司,张琳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2民初4202号原告:上海红星美凯龙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武汉竹叶山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花桥街黄孝河路特1号(华中博览中心)。法定代表人:车建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超(特别授权代理),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201201310913155。委托代理人:徐良(特别授权代理),男,197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上海红星美凯龙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武汉竹叶山分公司员工,住湖北省潜江市。被告:张琳,女,1974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委托代理人:陈凯(特别授权代理),男,1979年11月21日出生,湖北省天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上海红星美凯龙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武汉竹叶山分公司诉被告张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上海红星美凯龙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武汉竹叶山分公司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张琳的起诉。本院认为,在本院审理终结前,原告上海红星美凯龙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武汉竹叶山分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红星美凯龙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武汉竹叶山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95元,减半收取847.5元,予以免交。审判员  曾明亮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 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