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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民终89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马自由诉眭正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自由,眭正明,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民终893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马自由,男,1991年4月5日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新蔡县,现住上海市奉贤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玲,上海徐卫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眭正明,男,1956年9月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理人:眭雯涟(系眭正明之女),住同眭正明。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志景,上海友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720号26楼2601室。负责人:宋正光,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玉梅,女,该公司员工。上诉人马自由因与被上诉人眭正明、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华泰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5民初258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马自由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玲、被上诉人华泰保险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玉梅到庭参加了诉讼,被上诉人眭正明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马自由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马自由无需赔偿医疗费、住院期间护理费、鉴定费,并要求对眭正明的伤残等级进行重新鉴定。事实与理由:医疗费中应扣除治疗高血压的费用,且一审法院就眭正明在安达医院进行康复治疗的必要性未予查明。眭正明已经另行主张了护理费,故住院期间的护理费应予扣除。马自由并不知晓重新鉴定的相关程序,咨询法律人士后,在庭审后向一审法院提交了重新鉴定的申请,眭正明的伤后恢复情况与鉴定结论不符,故要求重新鉴定,且三期费用只能适用某一项等级中的完整标准计算。被上诉人眭正明书面辩称,不同意马自由的上诉请求。眭正明事发后一直住院治疗,所产生的医疗费均为合理支出,关于安达医院的治疗眭正明已经提供了出院记录等证据证明治疗的合理性。住院费中的护理费用属于医疗护理,是医疗项目,鉴定结论中的护理是指生活护理,两者并不重复。马自由于一审庭审终结后才提交重新鉴定申请,已经超过了举证期限。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被上诉人华泰保险辩称,请求二审法院依法判决。眭正明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其因交通事故导致的损失:医疗费127,322.2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650元、营养费3,600元、护理费21,024元、误工费15,330元、残疾赔偿金853,841.6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7,000元、鉴定费5,850元、交通费500元、律师代理费10,000元。上述损失要求华泰保险依次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付责任,超出及不属于保险赔付范围的损失由马自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此外,事故发生后,马自由垫付了现金3,000元,上述费用同意在本案中一并处理,多退少补。一审法院认定,2016年6月11日20时20分许,马自由驾驶沪LXXX**小型轿车在上海市浦东新区龙阳路、沪南路口与骑行电动自行车的眭正明发生碰撞,致眭正明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马自由对本起交通事故承担全部责任。眭正明伤后在上海中医药大学附属曙光医院门诊及住院治疗以及在上海安达医院住院治疗。2017年2月28日,眭正明经上海枫林司法鉴定有限公司鉴定,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眭正明之颅脑多发损伤(左颞部硬膜下血肿,左额颞顶叶脑挫伤伴血肿,蛛网膜下腔出血,左额颞顶叶脑软化灶等)致右侧偏瘫(右上肢肌力3级,右下肢肌力4级),构成四(肆)级伤残;酌情给予休息期180天、营养期90天、护理期至定残日。另附注:眭正明同时评定了精神伤残和三期(休息期、营养期、护理期),其精神三期和肢体三期不能直接累加计算,建议取其中高的期限来计算赔偿”。同日,眭正明又经上海枫林司法鉴定有限公司鉴定,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眭正明之颅脑多发损伤(左颞叶硬膜下出血,左颞顶枕部脑挫伤伴血肿,蛛网膜下腔出血,双侧顶骨骨折,左额颞顶部脑软化灶等)致轻度智力缺损,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构成八(捌)级伤残;酌情给予休息期210天、营养期60天、护理期90天。另附注:眭正明同时评定了肢体伤残和三期(休息期、营养期、护理期),其精神三期和肢体三期不能直接累加计算,建议取其中高的期限来计算赔偿”。一审法院另查明,沪LXXX**小型轿车在华泰保险处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金额500,000元),含不计免赔险,本起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此外,眭正明为解决其因本案交通事故所造成的前期损失,对2016年7月20日之前的医疗费的赔偿问题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于2016年12月5日出具(2016)沪0115民初81633号调解书,由华泰保险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眭正明158,968.85元(其中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承担10,000元、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承担500元、在财产损失赔偿限额项下承担300元),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148,168.85元。现该调解书已生效。一审法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由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交警部门认定马自由承担本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眭正明不承担事故责任。根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肇事机动车的交强险及商业险投保情况,眭正明的合理损失应先由华泰保险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保险范围内依次承担赔偿责任,仍有不足的由马自由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一审法院在审核眭正明诉请各项损失的依据后,确认其因涉案交通事故产生如下损失:医疗费127,322.2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650元、营养费3,600元、误工费15,330元、鉴定费5,850元、交通费500元、律师代理费10,000元、护理费17,990元、残疾赔偿金830,764.8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6,000元,共计1,051,007元。华泰保险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责任限额项下承担109,500元,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眭正明351,831.15元。余款579,675.85元及律师代理费10,000元,合计589,675.85元,由马自由赔偿眭正明,因其已为眭正明垫付3,000元,故其还需赔偿眭正明586,675.85元。一审法院审理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眭正明109,500元;二、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眭正明351,831.15元;三、马自由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眭正明586,675.85元。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254元(已减半收取,眭正明已预交),由眭正明负担138元,马自由负担7,116元,马自由负担之款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至一审法院。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经审理查明,一审认定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二审审理中,马自由表示无法明确眭正明用于治疗高血压的费用。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马自由在一审中对眭正明主张的医疗费予以认可,现其上诉主张医疗费中应扣除治疗高血压的费用,但未能明确治疗高血压的费用,马自由对眭正明在安达医院进行康复治疗的必要性提出异议,但并未举证证明,故本院对其不予赔偿医疗费的主张不予采信。眭正明在住院期间所产生的护理费系医疗治疗所需,本质上属于医疗费,与鉴定结论中的护理费并不重复,故马自由主张在赔偿项目中扣除住院期间的护理费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涉案鉴定意见系具有鉴定资质的单位出具,该鉴定意见参照了医院的治疗结论及检查所见的状态,从鉴定的接受方式与过程以及鉴定部门接受委托的方法和鉴定意见的出具过程来看,均符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相关规定,故涉案鉴定意见具有证明效力。经本院审查,马自由并未在一审审理期间向法院申请重新鉴定,现其在二审期间以眭正明的伤后恢复情况与鉴定结论不符为由申请重新鉴定,但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理由成立,故本院对马自由要求重新鉴定的主张不予采纳。两份涉案鉴定意见均附注眭正明“精神三期和肢体三期不能直接累加计算,建议取其中高的期限来计算赔偿”,故一审法院按照上述附注意见确定眭正明的三期赔偿数额,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确认。综上所述,马自由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9,666元,由马自由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丁 慧审判员 陈 敏审判员 马 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文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