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1执恢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李玉合、徐本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玉合,徐本香,丁悦英,李凤云,丁顺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1执恢36号申请人:李玉合,男,1927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黄岛区。申请执行人:徐本香,女,1933年4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黄岛区。申请执行人:丁悦英,女,1964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黄岛区。申请执行人:李凤云,男,1983年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黄岛区。被执行人:丁顺刚,男,1969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黄岛区。申请执行人李玉合、徐本香、丁悦英、李凤云与被执行人丁顺刚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胶南人民法院(2003)胶南法执字第2481号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欠款37748.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自行过付完毕,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中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鲁0211执恢36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云学审判员 李嘉强审判员 王连敬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封 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