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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301执173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万国忠诉张卫东、蔡炳芳、蔡炳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国忠,张卫东,蔡炳芳,蔡炳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2301执1735-1号申请执行人:万国忠,男,汉族,1960年12月出生,住昌吉市被执行人:张卫东,男,汉族,1965年11月出生,住昌吉市被执行人:蔡炳芳,女,汉族,1966年3月出生,住昌吉市被执行人:蔡炳华,女,汉族,1968年10月出生,住昌吉市本院在执行万国忠与张卫东、蔡炳芳、蔡炳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作出的(2017)新2301民初102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申请执行标的236485元,未执行标的20048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36000元案款,剩余案款双方当事人万国忠与张卫东、蔡炳芳、蔡炳华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双方约定被执行人于2017年8月起每月支付案款5000元至案款全部付清为止,执行和解协议达成后,申请人万国忠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昌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新2301民初1028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蒋根军审判员  吴海喜审判员  汪卫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何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