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331执8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段某某申请禄丰某某餐饮娱乐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禄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禄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某某,禄丰某某餐饮娱乐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禄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331执824号申请执行人:段某某,女,1977年6月1日生,汉族,云南省禄丰县人,住���丰县金山镇。被执行人禄丰某某餐饮娱乐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31MA6K4G837Q。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住所地禄丰县金山镇侏罗纪大街。本院在执行段某某与禄丰某某餐饮娱乐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依照禄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11月30日作出的禄劳人仲案(2016)107号调解书,禄丰某某餐饮娱乐服务有限公司应支付段某某工资5000元及申请执行费50元,合计5050元。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银行查询等手段均未查到被执行人存款、车辆等财产情况,并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现下落不明。现本院已依照法律规定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员名单,对��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进行了布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张利宏审判员 李 永 林审判员 郭 俊 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兴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