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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2民催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深圳市新尚奇光电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深圳市新尚奇光电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02民催117号申请人:深圳市新尚奇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新桥新玉路3号A503B,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35369221D。法定代表人:林华勇,总经理。申请人深圳市新尚奇光电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7年2月1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165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31300051/41175690、票面金额42831.60元、出票日期2016年11月15日、到期日期2017年5月15日、出票人深圳市联尚光电有限公司、收款人深圳市新尚奇光电有限公司、付款人台州银行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深圳市新尚奇光电有限公司有权向付款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谭 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王建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