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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8108执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夏柏青与仝殿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柏青,仝殿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8108执91号申请执行人:夏柏青,黑龙江省××农场退休职工。被执行人:仝殿荣,黑龙江省××农场公路管理站职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法院(2016)黑8108民初35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3月9日向被执行人仝殿荣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仝殿荣于5日内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仝殿荣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仝殿荣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虎林市迎春支行账号62×××12的存款15500元至黑龙江省农垦牡丹江管理局非税收入管理局,帐号:23×××80。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朱荣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