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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102执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吕梁永宁支行金融借款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吕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吕梁永宁支行,薛艳花,刘政,冯翠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102执4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吕梁永宁支行负责人:秦海琴,行长被执行人薛艳花,女,1980年7月18日生,住吕梁市离石区桥头街**号,身份证号:1423311980********。被执行人刘政,男,1980年10月24日生,住吕梁市离石区建设北街*号。身份证号:141102198010240013.被执行人冯翠平,女,1978年10月1日生,住吕梁市离石区六一街*号,身份证号:1423021978********。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吕梁永宁支行与被执行人薛艳花、刘政、冯翠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2016)晋1102民初24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吕梁永宁支行于2017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执行由被执行人薛艳花偿还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吕梁永宁支行借款本金381314.63元及利息81556.10元、诉讼费3875元、执行费7067元,共计473812.73元。以上款项全部交付履行。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晋1102民初24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白 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晓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