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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02刑初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被告人呙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呙某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502刑初133号公诉机关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呙某某,男,1993年9月3日出生,初中文化,无业。2014年3月14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二日,2015年2月12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二日,2015年2月12日因吸毒被强制隔离戒毒两年。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一案,于2017年4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邵阳市看守所。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检察院以双检刑诉字(2017)1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呙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即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艳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呙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4月17日下午,被告人呙某某在位于邵阳市双清区塔北路发动机厂斜对面租住的房间内,要其女友王某某为何某某、李某某、王某某购买毒品冰毒、麻古,并提供吸毒工具,容留何某某、李某某、王某某三人在房间内吸食毒品。后呙某某、王某某、何某某、李某某、王某某被入房核查的公安民警抓获,公安民警在呙某某房间垃圾桶内搜出0.23克麻古疑似物、0.4克冰毒疑似物,经鉴邵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从0.23克麻古疑似物和0.4克冰毒疑似物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上述事实,被告人呙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现场检测报告书、提取物品、文件笔录、称量笔录、扣押决定书、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二份、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呙某某提供场所,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呙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呙某某在被抓获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坦白交代自己的罪行,在庭审过程中能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本院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综上所述,对被告人呙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呙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未缴纳,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上缴国库。(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4月18日至2018年1月1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魏永耀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喻隆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