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08民初127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重庆恒兆房地产有限公司与李炜班嬿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恒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班嬿,李炜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8民初12756号原告重庆恒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滨西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5001087935008212。法定代表人张方明,董事长。被告班嬿,女,汉族,1973年7月29日出生,现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李炜,男,汉族,1969年11月20日出生,现住重庆市南岸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恒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班嬿、李炜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期预交诉讼费,经本院通知后仍未预交,也未申请减、缓、免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廖有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蒋方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