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09民初35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沈某某沈某某沈某某沈某某沈某沈某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某,沈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9民初3573号原告:沈某某,女,汉族,1999年5月26日出生,学生,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被告:沈某某,男,汉族,1936年9月6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被告:沈某某,女,汉族,1963年1月24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被告:沈某某,女,汉族,1965年6月1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被告:沈某,男,汉族,1970年7月3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被告:沈某某,男,汉族,年约60岁,住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原告沈某某与被告沈某某、沈某某、沈某某、沈某、沈某某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受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沈某某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沈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550元(原告已预交),因原告撤回起诉并向本院申请减少诉讼标的,案件受理费实际收取25元,由原告沈某某负担。剩余案件受理费6525元由本院退还原告。审判员 胡景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