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425执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农利伟、言经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农利伟,言经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425执89号申请执行人:农利伟,男,1981年10月3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被执行人:言经华,男,1976年6月24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农利伟与被执行人言经华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天等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2日作出的(2016)桂1425民初73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言经华未全部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农利伟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言经华赔偿申请执行人90640.59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660元、申请执行费1259元。本院于2017年5月13日向被执行人言经华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言经华履行本院(2016)桂1425民初73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赔偿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言经华无银行存款、工商、房产、车辆等登记信息,其因故意伤害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现羁押于广西区桂中监狱。家中有三个小孩和两位老人要抚养,家庭生活经济来源全靠其妻子在外务工,家庭较困难。现被执行人言经华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将被执行人言经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及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尚未能实现的债权为90640.59元。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中依法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已查明被执行人暂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及线索,且本院已将案件的财产调查情况及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文漫审判员 许大虎审判员 陆 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安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