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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6民初58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郭其龙与苑东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其龙,苑东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526民初5816号原告郭其龙,男,汉族,1968年5月6日生。被告苑东潘,男,汉族,1987年1月24日生。原告郭其龙诉被告苑东潘、韩永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8月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魏成飞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其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苑东潘、韩永淑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郭其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二被告连带偿还借款18000元及利息(2016年9月20日至本金还清之日止);2、本案涉诉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9月20日,被告苑东潘以做生意资金紧张为由,向原告借款18000元,当时口头利息每月2分,后原告经多次催要,二被告承诺于2017年6月20日还本付息,但到期后被告未能清偿。被告苑东潘缺席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20日,被告苑东潘向原告郭其龙借款18000元,当日被告苑东潘向原告郭其龙出具了一张借条,借条中未显示利息和还款期限。被告苑东潘至今未偿还该款。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借条一份及原告的部分庭审陈述可以证实,上述证据经质认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债务应当清偿中。本案中被告苑东潘向原告郭其龙借款18000,事实清楚,被告苑东潘应履行偿还借款的义务,故对于原告郭其龙要求被告苑东潘偿还借款18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苑东潘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郭其龙借款18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本判决确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被告苑东潘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魏成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严 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