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9民初99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9935吴江市绿苑物业有限公司与凌惠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江市绿苑物业有限公司,凌惠芬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9民初9935号原告吴江市绿苑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振泰小区一梅里园15幢404室。法定代表人陈献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克遥,系公司员工。被告凌惠芬。原告吴江市绿苑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凌惠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康琳独任审理。原告吴江市绿苑物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江市绿苑物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江市绿苑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江市绿苑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康 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宇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