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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81民初22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吴保银与蔡月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保银,蔡月清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81民初2298��原告:吴保银,男,1973年8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莘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洪杰,临清宏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清光,临清宏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蔡月清,男,40岁,汉族,居民,住临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保银与被告蔡月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吴保银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都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