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85民初2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付亚峰与江苏南通锦国建设有限公司、张良贵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根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根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亚峰,江苏南通锦国建设有限公司,张良贵,魏秀兰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根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85民初276号原告:付亚峰,男,1954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根河某局退休职工,住内蒙古自治区根河市。被告:江苏南通锦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法定代表人:朱锦国,经理。被告:张良贵,男,呼伦贝尔建筑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责人,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魏秀兰,女,1957年出生,汉族,呼伦贝尔某公司经理,住内蒙古自治区根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付亚峰诉被告江苏南通锦国建设有限公司、张良贵、魏秀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付亚峰于2017年8月22日以结清工程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付亚峰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亚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6元,减半收取233元,由原告付亚峰负担。审判员 翟美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夏天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