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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3执异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郑文荣与广东中南建设物业发展总公司、广东中南建设物业发展总公司番禺分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文荣,广东中南建设物业发展总公司,广东中南建设物业发展总公司番禺分公司,广州市番禺区石楼房地产开发总公司,广州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羊城支行,广东粤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13执异43号申请人郑文荣,男,1973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委托代理人王丽艳,广东德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长春,广东德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广东中南建设物业发展总公司,住所:广州市海珠区石榴岗路岗园街81、83号首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190466492T。法定代表人庄志民。委托代理人赵云年、钟伟文,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广东中南建设物业发展总公司番禺分公司,住所: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东兴路6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401261400741。法定代表人黄联辉。被执行人广州市番禺区石楼房地产开发总公司。住所:广州市番禺区石楼镇新城建设路*号。法定代表人赖炳明。被执行人广州市番禺区石楼房地产开发总公司,住所:广州市番禺区石楼镇新城建设路一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3191421501K。法定代表人潘耀柱。第三人广州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羊城支行,住所: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清河东路239号,营业执照号码:440101000045430。该单位负责人为陆宇明。委托代理人苏耀昆,该行职员。第三人广东粤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437号越秀城市广场南塔26、27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7929760861。该单位负责人为莫敏秋。委托代理人李英杰,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司复兴,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州市番城农村信用合作社(下称番城信用社)与被执行人广东中南建设物业发展总公司番禺分公司(下称中南公司番禺分公司)、广东中南建设物业发展总公司(下称中南公司)、广州市番禺区石楼房地产开发总公司(下称石楼房地产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02)番法执字第1728号,下称1728号案]中。郑文荣在受让1728号案所涉的债权后,于2017年2月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变更其为1728号案的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查明,1999年8月,本院作出的(1999)番法经初字第647号民事判决书(下称647号判决),判决中南公司番禺分公司、中南公司、石楼房地产公司对番城信用社负有债务。此后,本院立案执行647号判决,即1728号案。2006年间,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一份《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广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开业的批复》[银监复(2006)286号],批复同意广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开业,该社开业的同时,广州市辖区内各农村信用合作社、广州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自行终止,其债权债务转为该联社债权债务。2009年间,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一份《中国银监会关于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业的批复》[银监复(2009)484号],批复同意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该行开业的同时,广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行终止,其债权债务转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债权债务。至此,番城信用社在647号判决项下所涉及债权(以下简称为涉案债权)由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受。2015年12月11日,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羊城支行(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下称羊城支行;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羊城支行处理包括涉案债权在内的不良资产)与广东粤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下称粤财公司)签订一份《债权转让协议》,协议约定羊城支行将包括涉案债权在内的债权转让给粤财公司;等等。2016年1月13日,羊城支行与粤财公司在《南方日报》刊登一份《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羊城支行与广东粤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债权转让通知暨债权催收联合公告》,通知上述《债权转让协议》项下所涉及的债务人向粤财公司履行债务。该公告所涉及的债权包括涉案债权。2016年11月1日,粤财公司与郑文荣签订一份《债权转让合同》(合同编号GDFAMC01-2016100),合同约定粤财公司将包括涉案债权在内的债权以拍卖形式转让给郑文荣;等等。同月22日,粤财公司与郑文荣在《信息时报》刊登一份《债权转让暨催收公告》,通知上述《债权转让合同》项下所涉及的债务人向郑文荣履行债务。该公告所涉及的债权包括涉案债权。2017年2月10日,郑文荣向本院申请变更为1728号案的申请执行人。本案中,羊城支行与粤财公司确认涉案债权由粤财公司受让,粤财公司再将涉案债权转让给郑文荣。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受了番城信用社涉案债权后,由该行属下的羊城支行将该债权转让给粤财公司。2016年11月,粤财公司通过拍卖将涉案债权再次转让予郑文荣。上述两次转让协议签订后,各当事人均在报纸上以发布债权转让公告的方式通知被执行人,即已书面认可受让人取得涉案债权。本案听证中,羊城支行及粤财公司亦进一步确认了涉案债权转让行为的有效性。因此,该债权转让行为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本院予以确认。综上所述,郑文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变更郑文荣为(2002)番法执字第1728号案的申请执行人。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永桂审 判 员  黎炳林人民陪审员  陈良甫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志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