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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民初189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农业路支行与李金美、王文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农业路支行,李金美,王文睿,河南商贸集团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18917号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农业路支行,营业场所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东41-3号。负责人谢廷殿,行长。委托代理人郭旭、魏晔,河南祥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金美,男,1973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封丘县。被告王文睿,男,1991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被告河南商贸集团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东风东路东、普惠路西、创业路北1座2单元6层606号。法定代表人孙哲。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农业路支行诉被告李金美、王文睿、河南商贸集团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未在法律规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且明确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农业路支行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付娇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艺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