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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25执2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张留现、李杏娃申请执行张志意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留现,李杏娃,张志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325执289号申请执行人:张留现,男,汉族,1951年3月30日生,住河南省嵩县。申请执行人:李杏娃,女,汉族,1954年6月27日生,系张留现妻。被执行人:张志意,又名朱连彬,男,1974年3月5日生,汉族。住址职业同上。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2008)嵩城民初字第13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将张志意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执行人张志意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人张留现、李杏娃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嵩县人民法院(2008)嵩城民初字第13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建锋人民陪审范赤赤人民陪审员  杨 乾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苏坤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