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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7执59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马飞、李龙娟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飞,李龙娟,关晓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27执59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马飞,男,1976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景县。被执行人李龙娟,女,1991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景县。被执行人关晓龙,男,1987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景县。申请执行人马飞与被执行人李龙娟、关晓龙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冀1127民初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1123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7)冀1127民初7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金刚审判员  张 凯审判员  冯 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杜 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