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02民初393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晓与阮辉辉、阮更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晓,阮辉辉,阮更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02民初3934号之一原告:陈晓,男,1982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被告:阮辉辉,男,1987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被告:阮更敖,男,1987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叶伟峰,浙江孚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嘉薇,浙江孚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晓与被告阮辉辉、阮更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陈晓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诉权的合理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晓撤诉。案件受理费334元,减半收取167元,由原告陈晓负担。审 判 长 金 翔人民陪审员 蔡仙花人民陪审员 项 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周云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