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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02民初393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晓与阮辉辉、阮更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晓,阮辉辉,阮更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02民初3934号之一原告:陈晓,男,1982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被告:阮辉辉,男,1987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被告:阮更敖,男,1987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叶伟峰,浙江孚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嘉薇,浙江孚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晓与被告阮辉辉、阮更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陈晓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诉权的合理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晓撤诉。案件受理费334元,减半收取167元,由原告陈晓负担。审 判 长  金 翔人民陪审员  蔡仙花人民陪审员  项 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周云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