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刑更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刘伯顺减刑结果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吕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伯顺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刑更第33号罪犯刘伯顺,男,1979年10月1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山西省五台县人,现在山西省汾阳监狱服刑。五台县人民法院于二0一二年一月十八日作出(2012)五刑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伯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三千元,刑期自2011年9月3日起至2025年3月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4年11月4日被本院减刑十个月。执行机关山西省汾阳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后,经依法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西省汾阳监狱提出,罪犯刘伯顺在服刑改造期间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刑九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刘伯顺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和学习,接受教育改造。自上次减刑以来,2015年2月、11月、2016年11月、2017年3月共获监狱表扬四次,截止2017年5月剩余考核积分255分。上述事实,有罪犯减刑审核表、减刑意见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假释)综合评价表,罪犯评审鉴定表、三课教育证明材料、罪犯考核登记台帐、罪犯考核情况一览表、鼓励奖审批表、嘉奖审批表、罪犯考核积分使用认定审批表、2017年度计分考核罪犯登记台帐、认罪悔罪书、罪犯狱内消费情况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刘伯顺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该罪犯在服刑期间的具体表现、其所犯罪行的具体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财产刑执行情况,酌情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伯顺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11年9月3日起至2023年10月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三千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光英审判员 李 月审判员 李侯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敏 更多数据: